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发布时间:2017-09-05[关闭][打印]

各设区市、县(市、区)妇联、国土资源局:
   根据《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法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是保障公民不动产权的有效手段。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村妇女的安身之本,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享有宅基地权利与男性是完全平等的。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解决起来难度和阻力较大。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受损,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权利,要破解因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造成实践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宅基地权益。只有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今后赋予农民更多宅基地相关财产权利时,妇女才能充分享有知情权和收益权,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宅基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宅基地权益落到实处。因此,全省各级妇联、国土资源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抓紧抓实,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二、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再次强调男女平权原则,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强调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及其他相关权益人都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权益。确权登记发证时,户主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家庭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平等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三、坚持依法登记,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权益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对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利都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规,重点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按规操作,依法确权。要以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确定问题上,要充分征求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意见,不得硬性规定男方是唯一的申请人。二是在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必须征得共同拥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并由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共同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2.关注特殊群体,分类确权。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夫家生活,为有利于生产、生活,这种情况下妇女作为夫家的一员共同享有宅基地权益。出嫁女户口仍在娘家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宅基地权益可按规定确认,但其家庭在夫家所在地不得重复拥有宅基地。离婚、丧偶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村居民,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
   3.尊重合法村规民约,维护团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尊重当地合法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保障村民自治权。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村民自治权不得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如有违反,则应做好思想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四、加强协调指导,切实在确权登记发证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矛盾纠纷。为了平稳有序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好农村妇女合法的宅基地权益,各级妇联、国土资源部门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同国土资源部门,面向乡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重点宣传《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充分了解法规政策,提高法规政策的知晓率,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抓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妇联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着力在群众中倡导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男女平等理念,消除“重男轻女”传统思想对工作的阻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健全,性别意识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切实做好组织动员、检查督导等各项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确权登记发证决策提供参考。
   3.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妇联要密切关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基层妇联组织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及时受理并认真办理农村妇女有关宅基地权益的信访诉求,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有力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平稳有序,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3日